来源:北京日报 发布者:张荐辕 日期:2015-02-26
新闻背景
近日,英国下议院投票通过将“一父两母”技术合法化的法案,再次将“一父两母”技术是否应予合法化的问题推向了舆论的风口浪尖。这究竟是拯救患病婴儿的“救赎之路”,还是违背伦理的“道德滑坡”?
充满争议的伦理话题
“一父两母”技术是英国针对患有遗传性线粒体疾病的家庭而研发的一项备受争议的人工受精技术。线粒体疾病是一种罕见的母系遗传疾病,包括发育迟缓、肌肉无力、失明、耳聋、脏器功能紊乱等一系列症状,会对人的大脑、心脏和肌肉等造成严重影响。通过“一父两母”技术,即通过使用捐献者提供的线粒体基因替代母亲卵子中的缺陷基因,可以顺利生出健康的婴儿。这个婴儿相当于拥有了父亲、母亲及捐赠者三人的基因,故可称之为拥有“一父两母”的婴儿。
支持者认为,英国“一父两母”技术的成功,使遭受线粒体基因缺陷的家庭看到了希望。据英国人类受孕与胚胎管理局统计,每6500名婴儿中便有一名会因线粒体基因缺陷患上严重疾病。而该项技术可有效地防止母亲将线粒体中的缺陷基因遗传给婴儿,是辅助治疗生殖技术的创新性进步,包括荣获诺贝尔奖的英国科学家在内的众多著名科学家,均支持通过该法案。
反对者认为,该项技术人为地对婴儿的基因进行了筛选,从而出现了“被设计过的婴儿”。这不仅造成了婴儿父母身份的混乱,还违背了社会伦理和自然规则,即父母应当无条件地欢迎自己的孩子,而不是人为地干预婴儿的基因。该项技术的相关法案不但是对英国现行法律的挑战,更有违背欧盟相关公约之嫌。该项技术的合法化可能使英国陷入“转基因婴儿”和克隆人的泥沼,最终会导致人类道德的滑坡。而且,该项技术的安全性亦受到质疑,一些人士主张应在通过该法案前对此项技术的安全性、有效性等各个方面进行更加深入的研究,以防止未知副作用的发生。
在英国合法化存在法律背景
从英国国内法的角度而言,英国对体外受精、人工受精技术的监管由来已久,依据《人类受孕与胚胎管理法案(1990)》,英国于1990年设立了人类受孕与胚胎管理局,这是世界上第一个该类型的法定公共机构(非政府部门),负责监管英国所有体外受精、人工受精、卵子、精子及胚胎的储存和有关胚胎的研究。《人类受孕与胚胎管理法案(1990)》于1991年8月1日生效,明确规定体外受精的适用和研究,捐赠的配子和胚胎的使用、配子和胚胎的储存均需获得人类受孕与胚胎管理局颁发的相应执照。
《人类受孕与胚胎管理法案(1990)》于2008年进行了重大修改,形成了《人类受孕与胚胎管理法案(2008)》,该法案第三部分第29条,明确禁止对用于人工受精或体外受精的卵子和精子进行核DNA和线粒体DNA的改变,亦禁止植入女性子宫的人工配子或胚胎改变核DNA和线粒体DNA。此次英国下议院通过的有关“一父两母”技术的法案将会修改《人类受孕与胚胎管理法案(2008)》的相关规定,将改变线粒体DNA的人工受精技术变为合法,如果英国上议院亦通过该法案,那么该技术将很快投入使用。
从欧盟公约的角度而言,对人类基因组的干预或改变受到了严格限制,根据《欧洲人权与生物医学公约》第13条的规定,寻求改变人类基因组的干预只有在基于预防、诊断或治疗目的之下,并且干预的目的不在于改变任何后代的基因组时方可进行。但是,因英国并未签署、批准该公约,故“一父两母”技术的相关法案在英国并不存在实质性的法律障碍。
捐赠者非婴儿法律上的母亲
人们对于“一父两母”技术合法化充满了忧虑,其中主要涉及两方面的问题,其一为改变婴儿线粒体基因会发生的潜在风险;其二为“一父两母”技术所涉及的父母、捐赠者及婴儿的权利义务关系。
对于改变婴儿线粒体基因会发生的潜在风险,一些人士担心该技术会催生“转基因婴儿”、“被设计过的婴儿”。事实上,“一父两母”技术应以预防疾病为宗旨、以谋求儿童福祉为目的,其根本目标是防止新生婴儿线粒体疾病的发生,使有该疾病遗传基因的母亲生出健康的婴儿。
同时,另一些人士则担忧“超人”的出现,他们不讳言地表示:“从理论上看,这些拥有‘一父两母’遗传物质的孩子将来在体能、生理功能、生命现象和其它所有的生物生理特征可能会异于常人。”这种担忧的依据并不充分,这是因为线粒体基因中并没有决定人个体构成的基础性基因,其只与基本的、低级别的细胞功能有关,而女性捐赠者的线粒体基因仅占新生儿基因总数的0.1%,更确切地讲,婴儿实际上并不拥有3个父母,而仅拥有2.001个父母。因此,这项技术并不能改变婴儿的肤色、发色、眼睛、智商、人格等遗传特征。
对于“一父两母”技术所涉及父母、捐赠者及婴儿的权利义务关系,一些人士对“一父两母”的角色定位表示出忧虑,谁是婴儿法律上的父母亲?父母、捐赠者及婴儿相互之间的关系为何?事实上,关于“一父两母”技术的法案已对这些问题进行了明确,适用“一父两母”技术的婴儿之法律上的父亲和母亲仅包括父母二人本身,女性线粒体捐献者不能作为婴儿在法律上的母亲,其对该婴儿不享有任何权利,亦不参与婴儿的监护和教育;婴儿亦不享有对捐赠者的继承权,其亦不知道捐赠者的身份,因为线粒体的捐赠需由人类受孕与胚胎管理局颁发相应执照,捐赠者是匿名的。故此,捐赠者与婴儿及其父母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联系,亦不享有相应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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